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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庆:职业教育的类型地位不能动摇

   来源:职教论坛杂志社   发布日期:2026-01-26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是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对职业教育属性与办学地位的重要论断。这一论断是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理论基础与政策根基,获得了职业教育界的极大认同,连续几年成为职业教育最为热门的话题,为所有同仁耳熟能详。他们因此而树立了发展职业教育的信心。这一论断如此重要,以致写入了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然而,近年来悄然出现了一种观点,要求淡化职业教育类型属性,甚至要求去除这一概念,理由似乎是它与职普融通相矛盾,强调类型属性会阻碍职普融通的推进。

承认职业教育是一种教育类型与职普融通矛盾吗?显然不矛盾。《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把高等教育划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技能型,其实是在国家政策层面再次确立了职业教育类型属性。高等教育层面职业教育能够成为一种类型,中等教育层面职业教育也能够成为一种类型。当然,它可能与普通教育综合在一所学校实施,也可能在不同学校实施。如果中等教育层面没有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分,那么也就不存在职普融通这一问题。职普融通不是要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综合成一种类型的教育,而是要在承认其是不同教育类型的前提下实现二者之间的互通与衔接。在高中阶段保持职业教育独立地位,是高中阶段教育自身特点决定的,比如,教育内容过于复杂,需要进行专门化培养;学生学业水平分化已经很大,需要提供适合不同学生的不同教育;社会人才需求多样,高中阶段要开始逐级对学生进行分流等。那种主张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普教化的观点,只是个人的朴素愿望,不符合高中阶段教育现实,不可作为教育政策制定的依据。

确立职业教育类型地位是否可能成为职普融通的阻力?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能,那就是曲解了“类型地位”本身的涵义,把它理解为“独立地位”,表现为过分强调职业教育办学的自身规律与特性,以致完全排斥普通教育的思想、办学经验、资源,甚至把职业教育封闭起来,形成一个孤立的办学体系,不能从促进人的多样化发展出发,用开放的心态对待职普融通。在把职业教育确立为类型教育的政策颁布初期,的确出现了这一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引导各界在职普融通的辩证关系中准确理解职业教育的类型属性是十分必要的,但如果因此而完全否定这一政策,则也不符合辩证法要求。

国家政策文本中正式确立职业教育类型属性虽然是在 2019 年,但这一论断是职业教育界几十年共同探索与追求的结果。它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开始出现了,包含了职业教育界所有同仁的智慧、期待与辛酸。也正因为如此,当这一论断于 2019 年在国家政策层面获得明确表述时,能获得如此广泛和深度的认同。职业教育界对“类型地位”如此期盼,一方面,是期望能充分尊重和凸显职业教育自身办学规律,按照这一规律去管理职业教育,保持政策稳定。职业教育虽然也是教育,但由于它与产业、劳动的特殊关系使得它的运行过程、管理体系与普通教育有很大差别,许多源自普通教育的管理制度不适合职业教育,它需要在制度建设上进行创新。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那就是期望国家、社会能够真正重视职业教育,通过确立类型地位使它在政策上获得一定保护,把它视为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给予同等的尊重与资源投入,使之真正成为学生成才的另一条道路。

我国教育体系自古以来就是普通教育主导的教育体系,改革开放以后,两个因素要求对这一体系做出根本变革,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双轨平行的教育制度。一是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当高中阶段教育由精英化走向大众化,必然同时需要多样化,为不同学习水平与特点的学生提供不同的教育。二是解决教育如何服务产业发展的问题。高技能人才是现代产业的基础性人才,现代教育体系必须承担其培养任务。但是,要让职业教育获得民众认同、政策支持,需要特殊的支撑政策,这就是要明确在国家层面把职业教育确立为一种教育类型。


(责任编辑:zha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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